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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建議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
Monday, 08 March 2010 03:54 作者: 本報訊 [字号: ]

  【本報訊】民革中央在中國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上提交提案說,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從立法層面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和地位,為住房保障制度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已經迫在眉睫。
  提案稱,目前,中國住房保障方面存在四個主要問題:一、住房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統一法律指導和約束;二、保障性住房供需失衡,保障範圍覆蓋面狹窄;三、住房保障建設資金匱乏,資金支持體系不完善;四、住房保障責任制度缺失,監督追究機制不健全。
  針對上述問題,提案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快住房保障立法建設,盡早出臺《住房保障法》
  住房權是公民一種基本權利,應以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和基本住房需求。要明確各級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職責和地位,規定保障範圍和標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與退出、保障資金的來源、以及各級政府職責分工等,實現對各級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職責的最大約束力和強制力。建議在《憲法》中增加“國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權”條款,提高國家和社會對於公民住房權的重視和責任。
  二、明確以財政資金為主要來源,實現住房保障資金渠道多元化
  要建立中央和省級財政對住房保障資金的支持制度,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事權和財權;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確保地方住房保障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專款專用。明確規定住房保障建設資金支出在地方財政中的固定渠道和相對穩定比例,不可直接與土地收益掛鉤。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利用住房公積金閑置的部分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同時,通過政策工具和金融創新,引導拉動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
  三、擴大住房保障範圍, 建立多層次保障性住房體系
  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擴大保障覆蓋面。將“夾心層”、無住房的非戶籍常住人口住房問題納入住房保障範圍。二是采取租售並舉和貨幣補貼等方式,建立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公共租賃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體系。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監管力度,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供應。
  四、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行政問責制
  一是建立住房保障責任追究制度,規範責任主體行為,對住房保障制度實施中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欺詐瞞騙等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二是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制約,將住房保障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評、測評政府官員升遷的硬指標,執行不力的要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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