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是一種契約,持有者有權利在未來某特定的期間之內,根據約定的價格(履約價)買進或賣出約定的標的物。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這個契約賦予你擁有選擇的權利,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而這項契約是可以買賣的。你可以買選擇權,也可以賣選擇權。支付買賣選擇權的代價稱為“權利金”。
購買選擇權並繳交權利金後,並不代表你一定得買進或賣出這項約定標的物,你獲得的是選擇是否行使買賣的權利,不是義務。如果你是選擇權的賣方,收取對方的權利金,你就有義務要以約定的價格賣給對方或向對方買進。選擇權的權利是受到“到期時間”的限制的,如果超過期限,這個選擇權就沒有價值了,所以選擇權越接近到期日,它的價值也就越低。
選擇權分為兩種,一種是買權(ca l l),一種是賣權(put)。以股票選擇權的買權為例,賣方告訴你:“ 我允許你根據某特定價格買進這家公司的股票,期間是由現在到未來某特定日期,但是,我給你這項權利,希望你支付某個價格。”這個價格就稱為“權利金”。如果選擇權允許你買進的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那麼你的權利金也會較高。選擇權的價值會隨著股票價格變動而變動。如果股票價格上漲,買權的價格也會上漲,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買權的價格也會下跌。
對於買權的一般運作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如果標的股票的市場價值上揚,你可以執行選擇權,以較低的價格買入股票,或是賣出選擇權,賺取你當初買進選擇權的價差;
二是如果標的股票的市場價值不變,因為越接近到期日,選擇權價值越低,你可以立即賣掉c a l l,或在到期日之前賣掉c a l l,也可以在到期日前放著不管,等待價格上漲。
三是如果標的股票市場價格下跌,你可以賣掉它,不過既然股票價格已經下跌,選擇權價格必然也會有所損失。你也可以任其過期,最大的損失就是權利金的損失罷了。下表簡要顯示了在標的物(如標的股票、標的指數期貨等)的價格上漲或下跌的情況下,選擇權的買方與賣方的有利或不利地位。
本報特約撰稿人:王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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