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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憲法日”:中國法治進程的裏程碑事件
发表于 2014-12-02 03:40 【本報社論】12月4日,中國將迎來首個“國家憲法日”,隨著這一天的到來,憲法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至高無上地位將得到凸顯。
来源:本報社論
中國法治進程已經曆的裏程碑有:1949年9月,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頒布;1954年,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被審議通過;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挫折,中國的法治再次啟程:1982年12月4日,現行憲法的通過,則為改革開放時期的中國法治進程打下了堅實基礎,此後,隨著《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破產法》等一批基礎法律的通過,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構築起了中國法治體系的框架,也使改革開放逐漸“有法可依”;1999年,依法治國被寫入憲法;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12月4日原本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中國的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這一重要決定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保憲法實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一個裏程碑事件。
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不可否認的是,憲法實施在中國仍面臨一些挑戰,與社會結構、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相伴隨,不僅各種新型的違法犯罪現象層出不窮,而且公民和官員的憲法意識還還比較薄弱,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民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如何加大力度解決這些問題,對中國的法治能力建設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因此,迫切順應新形勢的需要,根據時代的變化自覺調整和更新各種權力關系,協調各種利益關系,不斷增強法律的效力。而“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正是這一努力的最新一步。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關鍵是牢固樹立憲法權威,讓憲法思維內化於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憲法沒有權威和尊嚴,治國安邦就失去依托,公民行為就失去規範,公平正義就失去標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社會就不可能和諧,人心就不可能安定。權力屬於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淩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憲法所確立的價值體系代表著一國人民最大程度的共識,代表著國民長期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加強憲法實施和對憲法實施監督為重點,對“依憲治國”的工作重點作出了制度安排,確認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依憲治國”方面的重要使命。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上述這些規定無疑對樹立和維護憲法權威、推進“依憲治國”具有非常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
樹立憲法權威,就是確立憲法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使憲法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一切國家權力、社會行為都必須在憲法控制下進行。中國人大在規定設立“國家憲法日”的同時,還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這對於教育公務人員規範權力邊界、更謹慎地使用權力,具有非常大的教育作用。
2014年12月4日這一天,注定將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又一個裏程碑。因為在這一天,公民有了“權利宣言日”,官員有了“權力規範日”,全社會有了遵從憲法至上信念的“信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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