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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美國商標
发表于 2008-02-09 08:00 企業或商家使用商標的目的在於使廣大消費者能夠將他們的商品與市面其他的產品區分開來。一般而言,商標使用範圍涵蓋了商品、服務業、公証業等。商標表示的方 式有文字、圖形或特殊記號。企業在聯邦政府的美國專利局(USPTO)正式註冊企業商標可以享有全國性的保護以及其商標的有效性。服務業所使用的企業標誌, 通常稱為服務標誌(Service Mark),亦為商標的一種,其性質與商品的商標完全一致,均以提
来源:本报
公證行業所使用的企業標誌稱為公證標誌(Certificate Mark),起作用為證明企業生產商品質量或服務項目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公證表也屬於商標的一種,適用範圍包括,商品的原產地證明、生產方式、質量等。
企 業可以“意向使用”(intent-to -use)的方式申請商標的使用權。但商標的正式註冊必須與企業真正使用商標時方可行之。商標已在美國專利局正式註冊者會收到註冊證書,上面包括有商標的 影本及商標的開始使用日期等。企業正式註冊其商標後並連續使用此商標5年以上者,其商標可被視為專用商標,亦其他人不能挑戰其對商標的使用權。
在美國一商標的所有,通常是伴隨著第一次使用此商標而來,唯一的例外是有人已以“意向使用”的方式正式申請此商標的權利。
商標經正式註冊後可以無限期的更新其使用權,每次更新的期效是十年。商標的擁有權除非是有人主動放棄或稱為 "非保障性"(Generic),可永遠有效。用於描述某一種類的產品或特定服務專案的文字及圖形記號可歸類為“非保障性”。 一商標在下列情況下可被視為擁有人主動放棄其使用權:(1)此商標在一段長時間(通常是三年以上)內違背使用;(2)此商標被他人非法使用而商標擁有人並未依法追究。
商 標除了可以在聯邦政府的專利商標局註冊,也可以在政府註冊。不同的是,由於州政府並不承認商標“意向使用”的有效性,所以一商標必須在真正使用之後才能 到州政府註冊。所有登記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商標註冊名單上的商標均可視為正式註冊的商標。雖然為註冊的商標在Laham Act法律的保護下幾乎享有與注冊商標之同等權利(在商標被冒用之下),在聯邦政府正式註冊的商標如果被冒用或侵權,其法律訴訟程式及賠償要求會較未註冊 的商標容易。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均可在聯邦政府的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其商標,但是其政府必須與美國政府簽有商標互惠條約。住在美國本土以外的外國人如果想在美國注冊商標,必須指定一住在美國的人士為代理人並委託其代收美國專利商標局寄來的申請。AMSC提供註冊美國商標服務 。通常查找一商標是否與其他商標雷同或類似必須在聯邦政府及州政府的商標註冊名單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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