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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注“林書豪” 商業眼光還是強盜式打劫?
发表于 2012-03-06 14:53 美國NBA乃至全球迅速的刮起了一股“林來瘋”,其帶來的商業開發價值已超1400萬美元。然而,在林書豪、紐約尼克斯隊、NBA考慮開發林書豪的商業價值之時,早在兩年前,一個他們從未謀面的中國江蘇無錫女商人,便以不到5000元人民幣的代價搶注了“林書豪”兩大系列總計數十個商標。傳聞一出,世人皆以為這個搶注商標的虞敏潔具有非常的商業眼光。
来源:財訊網
誠然,對於一個體育用品生產企業的經營者而言,姚明的成功已經給她提供了一個“樣本”,林書豪儘管在兩年前仍然“一文不名”,但是如果林書豪成功了,搶注所帶來的商業利益將意味著什麼,相信虞敏潔是心中有數的。結果,林書豪成功了,也成就了虞敏潔的成功。但是對於林書豪而言,未經其許可便搶注“林書豪”,從民法的角度而言,便侵犯了林書豪的名譽權等相關的民事權利,這與強盜式的打劫又有何異呢?
林書豪的成名
林書豪,一個華裔美國人,生在美國長在美國,畢業於美國哈佛大學。儘管在哈佛求學期間,林書豪帶領哈佛大學籃球隊獲得了常春藤聯盟分組冠軍,並因此而與NBA籃球隊金州勇士隊簽約。但是林書豪卻沒有因為在哈佛大學的籃球經歷獲得過太多的籃球賽場的出場機會,2011年12月先後被金州勇士隊、休士頓火箭隊裁掉,之後簽約紐約尼克斯隊。但簽約紐約尼克斯隊,初始也並沒有獲得多少出場的機會,林書豪也仍然像在金州勇士隊、休士頓火箭隊中的遭遇一樣,在等待著被紐約尼克斯隊裁掉的命運。
然而,就在林書豪在為尋找新東家而焦躁不安的時候,上帝給了他一個機會。2012年2月4日,因主力球員傷病不能上場,林書豪獲得了上場打球的機會。林書豪抓住了這個機會,幫助球隊扭轉了“潰敗”的勢頭,此後更是一發不可收拾,帶領球隊取得了7連勝,連美國現任國務卿希拉裏都盛讚林書豪偉大,林書豪成為了《時代週刊》的封面人物。林書豪的“傳奇”,迅速在全球各地,尤其是亞洲,更尤其是中國,刮起了一股“林來瘋”,林書豪的成功更是推高了紐約尼克斯隊母公司麥迪遜廣場花園公司的股價上揚,推高市值1.68億美元,林書豪的商業價值也因此而凸顯,據估算,林書豪的商業價值或可比肩在NBA球場大獲成功的姚明,身價過億元。現如今,林書豪更是成為了國內外所有知名運動品牌和國際品牌“爭奪代言”的“香餑餑”。
無錫女商人兩年前搶注“林書豪”系列商標
對於林書豪的來說,他的成功或許都是始料未及的。“不期而至”的成功,使得林書豪在經營自己“品牌”、經營自身商業價值的時候忙得不可開交。
但是在林書豪、包括紐約尼克斯隊為開發林書豪商業價值忙得不可開交之際,也許他們並沒有想到,早在林書豪成名之前的兩年前,在遙遠的中國,一位他們從未謀面的江蘇無錫女商人虞敏潔僅僅因為電視轉播的一個鏡頭,就已經在兩年前搶注了“林書豪”兩大系列總計數十個商標,而當時這個女商人註冊這些商標的總花費僅為5000元人民幣不到,如果參照今天林書豪1400萬美元的商業價值,這個女商人註冊的這些商標或許已經升值上萬倍了。
真的是獨具眼光的商業投資?
消息傳開來,媒體一致盛讚虞敏潔過人的、獨具慧眼的商業眼光。有報導稱,已經有人與虞敏潔洽談“林書豪”商標的使用權轉讓。
根據相關的商標註冊的國際法律,商標註冊遵循“時間優先”原則,即在各締約國範圍內,無論在哪一個國家中成功註冊商標,各締約國均承認該商標,商標成功註冊之後,各締約國使用該商標均應徵得商標註冊人、商標使用權持有人的授權,方可使用。而中國也是這些法律的締約國,這就意味著,即便是林書豪本人,要使用“林書豪”商標均需獲得虞敏潔的授權同意。若是果真如此,對於虞敏潔來說,擁有林書豪的“林書豪”商標無疑就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到了林書豪商業開發的正當法律授權。
兩年前,林書豪剛大學畢業沒多久,剛加盟金州勇士隊,在金州勇士隊期間,林書豪幾乎就沒有獲得上場比賽的機會,更遑論他的成功了,對於林書豪來說,可能連他都沒有料到自己能有今天的“爆發”。那麼當初的虞敏潔怎麼就“看到了”林書豪的價值呢?難道她能預言林書豪今天的成功?
從今天的新聞媒體來看,虞敏潔在兩年前儘管僅僅只是在電視轉播中看到過林書豪的鏡頭,便已斷定林書豪能夠獲得今天的成功,實是虞敏潔擁有超乎常人的非凡商業眼光。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
從王治郅,到韓國籃球運動員河升鎮,再到巴特爾,再到姚明,幾乎每一次從亞洲引進籃球運動員加盟NBA,美國NBA均能獲得超出平常的亞洲轉播收益,因為無論是王治郅、巴特爾、姚明,還是河升鎮,總能吸引來自亞洲更多關注的目光,尤其是姚明在NBA獲得的巨大成功,為NBA的賽事轉播、體育行銷、廣告代言及相關體育用品的開發等商業行為,均貢獻了巨額的收益,使得NBA開始將更多的目光投放到亞洲市場,也使得包括耐克、阿迪達斯等國際體育用品巨頭們將更多的商業開發投入到亞洲市場中,由此也進一步的推升了姚明的商業價值。
然而,隨著姚明的退役,原本由姚明佔據著的亞洲商業開發價值卻出現了一個真空,對於NBA的經營者來說,重新尋找一個能夠像姚明一樣成功的亞裔籃球運動員則成為其運營日程表上的重要事項。然雖則如此,但亞洲人卻著實“不爭氣”,並沒有任何亞裔人能夠像姚明那樣成功來填補姚明留下來的空白,甚至在整個NBA賽場上幾乎都找不到亞裔人。
對於虞敏潔而言,這個體育用品生產企業的負責人,雖然在兩年前僅在電視轉播中與林書豪有過“一面之緣”,但是無疑虞敏潔是深知亞裔NBA球員,尤其是華裔NBA球員對於中國、對於亞洲來說意味著什麼。所以,彼時即便林書豪“一文不名”,素未謀面的虞敏潔也並不知道林書豪球技如何,更不知道林書豪會不會有今天的成功,但是對於商標註冊支出成本僅僅數千元的投資,拿這幾千元做一把賭注,那又有何妨呢?於是,才了有虞敏潔今天“獨具慧眼的商業眼光”!
搶注更像是強盜式的“打劫”
從另一角度來看,以在世人名註冊的商標,有別於一般的商標註冊,其遵循的國際法律準則應該也因此而不同。從常理來說,尚在人世的人名註冊應該征得當事人的同事,否則從民法的角度來說,便是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或是其他的民法正當權利。所以,雖然從商標註冊及使用的角度來看,虞敏潔“獨具慧眼的商業眼光”或能給她帶來非常的巨額收益,但是林書豪同樣的擁有維護自身權利的充足法律理由。
撇開搶注“林書豪”商標的相關法律不說,當從商業經營的角度來說,未經當事人許可,便以“合法”的方式“佔有”他人的名譽權等民事權利,這跟強盜又有何異?
源自:財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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