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blogger都應當知道的12條美國法律(下)
发表于 2008-04-11 23:23不幸的是,"山姆大叔"也想要他的那一份。不過由於利用Blogging來賺美元和電子商務都是稅收領域的新生事物,因此規制電子商務和Blogging的法律相當的混亂。
相關法律解讀:
如果一個網上商店在某個州的當地有實體的店鋪,那麽這個店鋪在當地的銷售是要被徵稅的。一些商人為此找到了一個辦法:宣稱他們的電子商務是與實際店鋪沒有任何關係的獨立實體。無論如何,各州已經開始進一步明確立法以打擊這種行為。不過,如果你只是在網上銷售你的物品,而沒有傳統的實體店鋪,你的營業稅基本上就可以被豁免。最高法院曾在Quill訴North Dakota的案子中佐證過這一點。
雖然你的州營業稅被免去了,但是只要你的網站給你帶了收入,你還是得支付聯邦所得稅。但是,不得不繳納所得稅並不就意味著你不能以一種更聰明(當然也是合法的)的方式去繳納所得稅。減少你的應稅收入的最好辦法就是確保找出所有能減免課稅的事項。譬如,如果你是在家裏Blogging,你可以找出你所花費的網費、賬單、租金、按揭利率和不動產抵押借款保險等一切有效的證明材料,通過家庭商務條款來減免自己的所得稅。當然,或許你比較保守,僅僅找出法定減免事由,如你所承擔的電腦及研究費用。
要想享受所有的減免,你應當專註於你的電子商務的結構,並進行策略上的優化。作為一個Blogger,使你的長期稅賦最小化的最好辦法就是:確保在你進行銷售活動之前,已經持有你的網站超過1年的時間。這樣就會按長期資本收入(而不是一般性收入)來徵稅,享受更低的(15%)的稅率。還有一個辦法就是使用一個免稅退休賬號投資於享受合法的一年一次的減免政策的業務。
應對措施:
1)千萬不要丟掉你的商業票據,如果你遭遇審計,那是你對抗。美國國稅局的唯一武器。
2)對一切可以加以利用的減稅事實和因素進行充分的利用,並在做商業決定時,考慮這些因素。
3)考慮到長期資本稅率(15%)和短期資本稅率(35%)之間的巨大差異,或許暫時不去銷售,以使自己擁有網站超過1年,來獲得享受長期資本稅率的資格是值得的。
10、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法律
在你剛開始blogging的時候,你可能只是把它當作一個單純的愛好,沒有想過使它成為一個牽涉到一系列法律問題的電子商務。這就是為什麼大量的bloggers現在還是像一個數據庫管理員一樣打理他的生意,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Bloggers經常被這樣的問題困擾著:到底需不需要為自己的電子商務設立一個合法的實體呢?該設立一個怎樣形式的實體呢?它究竟能帶來多少保障呢?值得慶倖的是,這些問題的答案相當的明瞭。
相關法律解讀:
設立一個合法的實體,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合夥,都將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意味著:如果公司遇到麻煩,遭到起訴,設立人(股東、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他們的個人資產,如個人銀行賬戶並不承擔連帶責任。儘管有限責任實體提供的保障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如果你想保持個人資金與商業資金的獨立,那麼就請把自己的角色定位於“公司的代表”,而不是“公司”。否則,法庭一般也不會對你們加以區分。
今天,大多數財富五百強企業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這使得很多bloggers認為這種模式是最為可取的一種模式。然而,對於大多數獨立blogger而言,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明智的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同樣的法律保障(事實上法庭對這兩者適用同一個法規),同時,它還能讓你免受所有行政事務的煩擾,給你提供更好的稅收計劃。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便捷且相對實惠的流程:
1) 遵照州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規章制度,為擬設立的公司取一個名字;
2) 按照編檔單位的要求把相關文檔進行系統整理並存檔;
3) 制定一個章程:明確所有者的權利義務以及制訂公司成員遵循的規章制度;
4) 拿到所有必須的執照和許可證(大多數bloggers都不需要);
5) 另外,一些州可能需要你發佈一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告。
應對措施:
1)如果要想維持“有限責任”的法律保障,千萬不要把你的個人資金和公司資金混在一起;
2)除非是有非常特殊的理由,否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而不要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3)考慮適用於你要設立的公司的州法律並適當注意州稅收政策,以此來決定公司設立地。絕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都在德拉威州或者內華達州設立,因為這兩個州的企業判例法,在訴訟案例中,有傾向於保護公司的利益(相比較個人利益而言)的傳統。
11、垃圾郵件法,哪些主動提供的電子郵件是合法的?
我們都憎惡偉哥(Viagra)和雅虎(Yahoo)!我們無法忍受有關樂透獎的郵件塞滿了垃圾郵件夾。然而,人們又如何看待從你的網站發出的郵件呢?它是垃圾郵件嗎?你可能還不知道,如果你沒有遵照美國法律對群發郵件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它就是垃圾郵件。
相關法律解讀:
2003年通過的《反垃圾郵件法》要求發送者在未征得用戶同意而主動提供的郵件上加注“主動提供”和“商業性”的標簽,同時,該法還規定這類郵件中須向接收者提供退訂的途徑和退訂說明(包含發送者的真實地址)。該法還禁止提供虛假的或故意誤導接收者的郵件頭信息以及欺詐性的主題。發送者所提供的郵件每違反上述的一個規定,最高要承擔11000美金的罰款。
在進行大量的群發郵件之前,你得弄清楚你是誰(你以何種身份發這些郵件),你發送這些郵件給接收者的目的是什麼?確保你的路由信息是準確的,郵件主題不要寫的太具想像力,要與內容保持一致。在發送的郵件中提供真實有效的郵件地址。最後,給接收者提供一個詳細的闡述如何退訂郵件的說明。你可以給接收者提供一個退訂菜單讓他們選擇退訂特定類型的郵件,不過無論如何你所提供的步驟必須非常清晰,而且你必須給接收者提供一個不再接受你的所有商業郵件的鏈接地址。
應對措施:
1)不要在郵件頭或主題行中使用虛假的或者誤導他人的信息;
2)要明確指明這是一封商業郵件,告訴別人你的真實身份,客觀陳述你發郵件的目的,並且給接收者提供退訂這些主動發送的郵件的途徑和相關信息;
3)要考慮到法庭並沒有清楚界定何謂“大量的群發郵件”(垃圾郵件),幾乎所有的散發垃圾郵件案件都會引用“垃圾郵件先驅”每天發送1000封偉哥郵件的例子,從理論讓講,發送150份郵件標題中含有誤導信息的“主動郵件”就已經構成違法。
12、Bloggers受新聞業保護法的保護嗎?
不管地方新聞記者是否承認,bloggers已經開始逐漸取代傳統新聞人的地位,成為新聞工作者中的主導性力量。不過,保護傳統新聞工作者權益的法律並不能直接適用到扮演新聞記者角色的bloggers身上。因此,如果一個blogger被傳訊,還很難說他是不是依法享有對自己的信息來源進行保密的權利。
相關法律解讀:
同樣也是新聞工作者的Bloggers無法享受針對傳統新聞工作者的新聞業保護法保護。目前,31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已經用成文法的形式承認了對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保護,另外18個州以司法判決的形式承認了對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保護。從對這些法律的解釋來看,它們僅適用於傳統意義上(正式)的新聞工作者。這也不是說所有的bloggers都得不到保護,不過要想得到法律針對新聞工作者的特殊保護,你必須你符合法庭提出的“傳統新聞工作者”的標準。
想要獲得新聞業保護法的保障,一個基本前提是你是否符合你所在的州對“新聞工作者”的定義。糟糕的是,各個州的情形迥異。有的地方只把這些特殊保護賦予平面媒體,那些對bloggers進行保護的州往往會要求“編輯管制”。編輯管制包括來源限制、真實性判斷和可信度分析。基本上,要保證博客用事實說話:即使事實與你自己的觀點衝突,然後,採取一些常規步驟來保證你所呈現的事實的準確性。
應對措施:
1)不要想當然的認為你受新聞業保護法的保護;
2)堅持學習並鍛煉自己的編輯管制能力,調查你所在的州享受新聞業保護法的特殊標準是什麼;
3)目前,有很多受人尊敬的組織正在努力促成將新聞業保護法的保護範圍覆蓋到所有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博客新聞工作者身上。或許將來的bloggers能夠享受這一保護待遇,但是在今天,你必須調查你是否有享受這一待遇的資格。
(全文完)
源自:www.yeeyan.com
作者: Aviva
譯者: W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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