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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制度與申請策略(三)
发表于 2008-04-07 08:42美國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PTO)發明人創作之發明,認符合申請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及“非顯而易知性”要件者,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經過PTO審查官審查符合專利要件,便授予專利權,並將發明公開刊載於PTO發行的專利公報上,並頒發專利
来源:陳冠州
證書。
由此可知,“美國專利商標局”是掌握全國專利及商標申請以及核准手續的重要機關,發明能否享有專利權,全靠PTO之審查。
美國專利商標局是隸屬於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由專利商標局長(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所掌理。
在專利商標局之下,設有六位助理局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 ),其中一位主管專利業務,即為專利助理局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 for Patents)。專利助理局長與商標助理局長,行政助理局長及資訊系統助理局長于必要時可代理局長,稱副局長(Deputy Commissioner)。
於專利助理局長之下設有專利計劃及檔案管理制度,特別計劃審查處,以及統轄專利審查組的專利審查副助理局長。另又設有專利檔案行政官,之下設檔案計劃及供應處、專利儲存圖書館計劃處、檔案資訊處、國際專利檔案處、科學圖書館及分類組。
美國專利商標局是一個龐大的政府行政單位,人員數在五千人以上,單是專利審查官就有17大組164小組一千五百人以上。可見專利制度,對一個國家的工業升級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對於專利申請的審查工作,是由專利助理局長下所設的專利審查技術小組(Art Units)主理。審查技術小組的組織分有化學、電機、機械三大部門的許多技術小組,其上更設有請願小組(Petition Units)主理專利請願案件(任何請願案,在以後專題說明)。
審理小組中的每一個技術小組由一位小組長,即知道審查官(Supervisory Patent Examiner, SPE)負責。在組長的一般指導下,SPE的職責包括解釋法律判例,對有關於小組中審查的技術做決定;指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並決定是否應准予專利。
每一技術小組設約十名專利審查官,負責該小組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加以審查。依年資計,審查官通常分為初級審查官(Junior Examiner),正審查官(Primary Examiner),高級審查官(Senior Examiner ),以及所謂專家(Expert)等。
其中初級審查官因資歷尚淺,於審定書作出審查決定後不能簽署成立,必須由SPE負責簽核。而後三者則均能獨立審查,作出審查及於審定書上簽署,並於專利公報公告該核准專利案內容時登載其姓名,以昭公正。
美國聯邦專利代理人制度
在美國發明人要自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並自行進行一切有關的申請程式。但因專利申請手續嚴謹繁複,又需撰寫合法適宜的專利說明書(Patent Specification)及申請專利範圍(Claims)。所以由於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尤其重要,這是一篇關於將來所取得的專利權力是大是小,又嚴重影響核准率。
故必須注意將舊的事物排除,專事揭露新穎及可專利的事物標的,也要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統一的表達格式,以利公平審查。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即實行專利代理人檢定制度,從具有大學以上程度的理工學位人士中,通過PTO舉辦的資格考試,核定合格專利代理人或律師供發明人選擇委託處理相關專利申請手續。
不論是專利代理人或律師均應先通過PTO舉辦的資格檢定考試。考試內容包括專利法、聯邦法規以及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等之筆試。代理人必須考試並向PTO註冊後,方能執業,其操守能力乃受PTO所監督者。全美國約僅有二萬餘名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每工作小時對申請人或顧客收取一百到三百美元之費用。通常一件商標申請案,每件約收取一千美元。對於簡單的專利申請案收取二千到三千美元,複雜的案件則三千到三萬美元,新式樣專利申請則要一千至二千美元。上述之收費水準乃按不同個案的簡單與複雜或地區性的差異而定者。
專利之申請
一、申請專利所需準備之文件
在美國申請專利,美國專利商標局(PTO)並不要求具附實物樣品,只要將發明事項以完全、清楚、簡要及精確的文字(若有需要,應附具圖式)予以披露即可,但仍對披露上述之說明書內容要求達到可以實施之階段。
故此,發明人只要構思成熟,確認在目前的工業手段範圍,能將發明予以實施,即能逕向PTO提出專利申請。
(一)基本文件
一件合法受理之申請案,發明人必須備妥下列文件提呈美國專利商標局:
1、英文專利說明書(Patent Specification)。
2、英文申請專利範圍(Claim)。
3、專利圖式(若對專利內容揭露有需要,應具附圖)。
4、宣誓書(由發明人簽署宣誓為真正始創人)。
5、小企業證明書(若發明人本人提出申請,或移轉與人員數五百人以下之小企業時,得填具申請減免申請規費50%)。
6、讓渡書(若發明人有將發明讓與他人或法人之行為應具備)。
7、優先權證明文件(若有主張專利優先權,應具備)。
其中,宣誓書、小企業證明書、讓渡書及優先權證明文件等,PTO都有標準格式可供填寫。而專利說明書,專利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就需要發明人或發明人委託專利代理人自行撰寫提呈了。
整備上述文件,填妥(必須據實填,任何虛假行為,都有導致日後專利權遭撤銷失效之可能)所有文件,連同申請規費支票或匯票(台頭應注明專利商標局),即可親送專利商標局收件櫃台,或以郵遞方式逕寄PTO。
其中,若以郵遞送件,最好係以美國快遞(U. S. Express)方式投寄。如此,PTO將以函件郵上之投寄日期認定為該案之申請日。此舉對日後申請日之認定,新穎性之符合上有所裨益。
PTO收取申請文件後,會先作一收據寄回發明人,收據上蓋有該申請案之申請日期(Filing Date)及申請案號(Serial Application Number)等資料,申請人會在PTO收取後約一個月後收取,確定本案已為PTO受理。
PTO受理申請案後,會先作程序審查,審核申請文件中有否錯漏。如有漏附規費或任何必要文件,或有漏簽字和錯誤等情事,PTO即函知發明人補呈。逾期未補呈,申請案即不成立。
由於申請日對一專利案認定新穎性要件異常重要,申請日愈早,違反新穎性之可能性相對降低。為此,為便利發明人,PTO認定只要備妥(1)專利說明書;(2)專利圖式(若需要時);(3)申請專利範圍;及(4)發明人之姓名與地址,提出申請,即能先行取得專利申請日。其他文件容後限期補呈,但需追加補呈規費。
作者:陳冠州
由此可知,“美國專利商標局”是掌握全國專利及商標申請以及核准手續的重要機關,發明能否享有專利權,全靠PTO之審查。
美國專利商標局是隸屬於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由專利商標局長(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所掌理。
在專利商標局之下,設有六位助理局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 ),其中一位主管專利業務,即為專利助理局長(Assistant Commissioner for Patents)。專利助理局長與商標助理局長,行政助理局長及資訊系統助理局長于必要時可代理局長,稱副局長(Deputy Commissioner)。
於專利助理局長之下設有專利計劃及檔案管理制度,特別計劃審查處,以及統轄專利審查組的專利審查副助理局長。另又設有專利檔案行政官,之下設檔案計劃及供應處、專利儲存圖書館計劃處、檔案資訊處、國際專利檔案處、科學圖書館及分類組。
美國專利商標局是一個龐大的政府行政單位,人員數在五千人以上,單是專利審查官就有17大組164小組一千五百人以上。可見專利制度,對一個國家的工業升級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對於專利申請的審查工作,是由專利助理局長下所設的專利審查技術小組(Art Units)主理。審查技術小組的組織分有化學、電機、機械三大部門的許多技術小組,其上更設有請願小組(Petition Units)主理專利請願案件(任何請願案,在以後專題說明)。
審理小組中的每一個技術小組由一位小組長,即知道審查官(Supervisory Patent Examiner, SPE)負責。在組長的一般指導下,SPE的職責包括解釋法律判例,對有關於小組中審查的技術做決定;指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並決定是否應准予專利。
每一技術小組設約十名專利審查官,負責該小組所屬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加以審查。依年資計,審查官通常分為初級審查官(Junior Examiner),正審查官(Primary Examiner),高級審查官(Senior Examiner ),以及所謂專家(Expert)等。
其中初級審查官因資歷尚淺,於審定書作出審查決定後不能簽署成立,必須由SPE負責簽核。而後三者則均能獨立審查,作出審查及於審定書上簽署,並於專利公報公告該核准專利案內容時登載其姓名,以昭公正。
美國聯邦專利代理人制度
在美國發明人要自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並自行進行一切有關的申請程式。但因專利申請手續嚴謹繁複,又需撰寫合法適宜的專利說明書(Patent Specification)及申請專利範圍(Claims)。所以由於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尤其重要,這是一篇關於將來所取得的專利權力是大是小,又嚴重影響核准率。
故必須注意將舊的事物排除,專事揭露新穎及可專利的事物標的,也要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統一的表達格式,以利公平審查。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即實行專利代理人檢定制度,從具有大學以上程度的理工學位人士中,通過PTO舉辦的資格考試,核定合格專利代理人或律師供發明人選擇委託處理相關專利申請手續。
不論是專利代理人或律師均應先通過PTO舉辦的資格檢定考試。考試內容包括專利法、聯邦法規以及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等之筆試。代理人必須考試並向PTO註冊後,方能執業,其操守能力乃受PTO所監督者。全美國約僅有二萬餘名專利代理人或律師,每工作小時對申請人或顧客收取一百到三百美元之費用。通常一件商標申請案,每件約收取一千美元。對於簡單的專利申請案收取二千到三千美元,複雜的案件則三千到三萬美元,新式樣專利申請則要一千至二千美元。上述之收費水準乃按不同個案的簡單與複雜或地區性的差異而定者。
專利之申請
一、申請專利所需準備之文件
在美國申請專利,美國專利商標局(PTO)並不要求具附實物樣品,只要將發明事項以完全、清楚、簡要及精確的文字(若有需要,應附具圖式)予以披露即可,但仍對披露上述之說明書內容要求達到可以實施之階段。
故此,發明人只要構思成熟,確認在目前的工業手段範圍,能將發明予以實施,即能逕向PTO提出專利申請。
(一)基本文件
一件合法受理之申請案,發明人必須備妥下列文件提呈美國專利商標局:
1、英文專利說明書(Patent Specification)。
2、英文申請專利範圍(Claim)。
3、專利圖式(若對專利內容揭露有需要,應具附圖)。
4、宣誓書(由發明人簽署宣誓為真正始創人)。
5、小企業證明書(若發明人本人提出申請,或移轉與人員數五百人以下之小企業時,得填具申請減免申請規費50%)。
6、讓渡書(若發明人有將發明讓與他人或法人之行為應具備)。
7、優先權證明文件(若有主張專利優先權,應具備)。
其中,宣誓書、小企業證明書、讓渡書及優先權證明文件等,PTO都有標準格式可供填寫。而專利說明書,專利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就需要發明人或發明人委託專利代理人自行撰寫提呈了。
整備上述文件,填妥(必須據實填,任何虛假行為,都有導致日後專利權遭撤銷失效之可能)所有文件,連同申請規費支票或匯票(台頭應注明專利商標局),即可親送專利商標局收件櫃台,或以郵遞方式逕寄PTO。
其中,若以郵遞送件,最好係以美國快遞(U. S. Express)方式投寄。如此,PTO將以函件郵上之投寄日期認定為該案之申請日。此舉對日後申請日之認定,新穎性之符合上有所裨益。
PTO收取申請文件後,會先作一收據寄回發明人,收據上蓋有該申請案之申請日期(Filing Date)及申請案號(Serial Application Number)等資料,申請人會在PTO收取後約一個月後收取,確定本案已為PTO受理。
PTO受理申請案後,會先作程序審查,審核申請文件中有否錯漏。如有漏附規費或任何必要文件,或有漏簽字和錯誤等情事,PTO即函知發明人補呈。逾期未補呈,申請案即不成立。
由於申請日對一專利案認定新穎性要件異常重要,申請日愈早,違反新穎性之可能性相對降低。為此,為便利發明人,PTO認定只要備妥(1)專利說明書;(2)專利圖式(若需要時);(3)申請專利範圍;及(4)發明人之姓名與地址,提出申請,即能先行取得專利申請日。其他文件容後限期補呈,但需追加補呈規費。
作者:陳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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