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足生活
来源:鄭博仁
例如住在Arcadia的Blake先生來郵說,“我看了鄭博仁律師的文章之後,覺得受益良多。我是一個餐廳的老闆,最近我有一個美國員工因為不會講中文,無法與顧客溝通,所以我只好將他解雇。這名員工覺得自己遭受了種族上的歧視,我現在非常的擔心,請問我會有罪嗎?假如我被判決有罪,我的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賠償呢?”
我想大家都會有這樣的疑問:難道法律只站在保護員工的立場嗎?如果我是雇主,我要怎麼保護我自己呢?法律是否也保障雇主的權益呢?現在我們就來談談雇主如何防禦員工的歧視訴訟。
首先我要告訴雇主的是,如果您的員工打贏了歧視的官司,他可以獲得下列權利:
(1)金錢賠償,包括過去的金錢損失(薪資損失,利潤損失,醫療支出)。
(2)未來的金錢損失,包括未來的金錢損失(薪資損失,利潤損失,醫療支出)。
(3)過去非金錢上的損失,包括生理上痛苦,精神上的傷害。
(4)未來非金錢上的損失,包括生理上痛苦,精神上的傷害。
(5)懲罰性的損害賠償費。
(6)律師費用。
聽起來像是每個人都可以打贏歧視的官司,然而,我們的事務所也成功的替許多雇主作辯護。以下我要討論的就是,法院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做出對雇主有利的裁決。
1.執業資格要求:假如雇主經過考量後,認為該雇員所具備的條件不符合該職務之要求,則該雇主之解雇決定則會被法院裁定為合法的商業決策。(例如:中國餐館通常會需要一個會講中文的員工來與顧客溝通)。
2.商業需求:假如雇主解雇該名員工的目的在於保護其公司,以及更有效率的經營該公司之營運,而解雇該名員工的確可以使其雇主達到此目的時,該名雇主之解雇也會被視為合法。
3.合理措施:當雇主需要做一些合理調整的時候,法院通常也會認定該名雇主得解僱行為係屬合法。所謂合理條整包含的範圍有:為便利工作場所,更改工作職責或是工作行程表,人員調度,修整公司設備及資源,整合測試或訓練材料,提供翻譯或代讀者。
4.無法有效率執行其職:假使該名員工無法有效率的執行其職務時,雇主得以合法解僱該名僱員。
5.不當困難(undue hardship):雇主有給予特別之受僱者方便的義務,除非給予受雇者此種方便會造成雇主在營運上有“不當的困難”(undue hardship)。因此,雇主在此方面所負擔的是一個“給予合理方便”(reasonable accommodations)的義務?至於雇主所給予的方便是否合理,則須視個案來決定。例如雇主支付“給予合理方便”之能力,雇主所雇用的員工人數,以及該名僱員之職責與其他雇員的關係,等等。
我的結論是:法律並不會偏袒任何一邊,不管是員工或是雇主,法律都會給予合理的保障。在法律的保護之下,所有員工都不應該受到歧視,雇主也可以自由擬訂經營的策略,以及對待員工的方式,只要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
以Blake先生的情況來說,的確需要一個會講中文的員工,所以並不會被因為這樣被法院認定有歧視員工的問題,也就無須太過擔心。
本報特約撰稿人:鄭博仁律師(Paul P.Cheng),法學博士,Cheng Law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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