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客戶名單侵權案與商業訴訟(一)
发表于 2008-05-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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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邦法院:客戶名單易於從公開的商業週刊上獲得;
2、加利福尼亞:所有的競爭者都能夠通過相同的途徑取得該客戶名單;
3、加利福尼亞:客戶名單在該領域內極為有名;
4、客戶名單沒有上鎖,沒有標明秘密字樣,並由一般的業務員保管;
5、客戶名單是從垃圾中取得的。”
在美國的商業秘密訴訟中,不管是當事人還是法庭都常常引用統一商業秘密法關於“商業秘密”的界定來論辯相關資訊的商業秘密屬性,該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資訊輯成、計畫、設計、方法、技術、程式在內的各種資訊,必須:
1、因不為眾所周知、無法由他人通過正當方法輕易獲知、其洩露或者使用能夠使他人獲取經濟利益,而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2、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維持其秘密性。”
更多的時候,人們也以侵權行為法第一次重述提出的在確定某人的特定資訊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應考慮的六大要素為依據,這六大要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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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資訊在行業內被知悉的程度;
2、有關資訊被雇員或其他相關人士知悉的程度;
3、採取保密措施的程度;
4、有關資訊對其和競爭者的價值;
5、開發該資訊所耗費的人力、財力;
6、他人正當獲取該資訊的難易程度。”
而相關研究又表明,美國判例在決定客戶名單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即:“客戶名單是否易於取得”和“權利人是否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眾所周知,美國為判例法國家,雖然進入近現代以後成文法的數量日益增多,但一者由於其成文法大多不過是對以往判例的歸納總結,二來這些成文法的適用最終還得依靠判例對其作出解釋,因此在今天的美國,判例仍然為其終極意義的、能夠真正“實現”的法律淵源。美國又是世界上商業秘密法制最完善的國家,每年都有大量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訴諸法庭,其中不乏極具典型意義的案例,為商業秘密法的與時俱進提供源頭活水。現研究美國的三個案例來作相關說明。
一、開發客戶名單所耗費的人力財力
有些商業秘密,如客戶名單,本身並不具備多大的創造性,而往往取材於從公共管道收集的資訊。但法律對這類資訊也加以保護,原因就在於,權利人為此耗費了人力和財力,或者用更為形象的話來說就是原告對公有資訊進行了投資,花費了“額頭上的汗水”。可以說,對這類商業秘密的保護實質上是對權利人勞動的保護。英國格瑞額勳爵曾經指出:“從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資料中經過勞動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完全可以成為一種秘密檔……使其成為商業秘密的是,檔的製造者業已動過腦筋,才取得了該成果,而他人只有經過這一同樣的過程才能取得該成果。” 因此在確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首先就應該衡量權利人是否為開發該客戶名單耗費了人力和財力。
在Fireworks Spectacular, Inc. and Piedmont Display Fireworks, Inc. V. Premier Pyrotechnics, Inc. and Matthew P. Sutcliffe案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這一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法庭最終確認該案中的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本案原告陂德蒙特煙花公司(Fireworks Spectacular, Inc. and Piedmont Display Fireworks, Inc.)從事煙花零售和批發業務,並為客戶提供煙花表演服務。被告薩特克立夫(Matthew P. Sutcliffe)曾受雇于原告,去職後開了公司Premier Pyrotechnics, Inc.從事與原告競爭的煙花行業。原告認為被告侵佔其客戶名單,根據統一商業秘密法提起商業秘密侵權之訴。被告認為客戶名單不構成商業秘密,因為它只是記錄了一些公開的資訊或通過單獨的調查即可獲知的資訊。
對煙花行業來說,客戶資源要靠不斷地挖掘和培養,市場上不存在現成的客戶。客戶源存在不確定性,你永遠不可能準確地獲知哪些人對煙花生意感興趣。這一行當最常見的,也是最管用的尋找客戶的方法為“cold-calling”,一種又耗時,成本又高的方法。在過去幾年,原告將其客戶名單錄入電腦。不僅如此,被告薩特克立夫先生還在私人日記中記載了他接觸過的客戶的詳細情況。輸入電腦的名單和薩特克立夫先生的日記(即本案中的“客戶名單”)記載了每一個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情況,如客戶名稱、位址、電話、是否已訂約、上次訂約數量、客戶指訂燃放處的煙花燃放景象的感觀調查、以及關於今後如何提高客戶煙花表演的總結性記載。
如果客戶名單僅僅包括眾所公知的資訊,且這些資訊能被第三人輕易地編輯,則該資訊不被視為商業秘密。但是,如果當事人在編輯客戶名單時,只是取材於公共資訊,而後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彙編成冊,並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則該客戶名單應被視為商業秘密,受有關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保護。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承認,原告客戶名單是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做成的。原告訴稱,該客戶名單的編輯歷經數年,並花了數千小時才完成。也就是說,原告為開發客戶名單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接受了原告的主張。
(待續)
作者:王瑜 為商業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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