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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先簽協議書吧!
发表于 2010-02-27 14:46 婚前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本報特稿】其實婚前的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如果雙方不幸離婚,接下來要面臨的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可以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似乎違背了婚姻的本質,法律上有時是不成立的。
来源:本報特稿
至於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就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 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執行婚前協議書時,法官會根據法律、和法官所相信一方的說辭,來判斷婚前協議書裡內容的合法性。
雖然加州也實施「統一婚前協議書法案」(the Uniform Prenuptial Agreement Act),加州的版本沒有直接說明有關「婚前協議書簽字者是否可以限制離婚的贍養費」。
此外,還有一些可能的考量因素:
1. 越接近結婚日期才簽的婚前協議書,越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可執行;
2. 最理想的情形之下,如果希望婚前協議書能夠讓法院執行的話,最好是簽字以前,雙方各自有代表律師協助審核協議書。只有一方有代表律師,另一方沒有代表律 師,或是雙方由同一個律師準備婚前協議書,任何一方都可能可以爭論說他/她並不了解簽訂之內容,有可能因此造成婚前協議書無效;
3. 如果一方沒有揭露自己的資產的話,另一方可以據此作為攻擊婚前協議書有效性的理由。
4. 法院可能不管婚前協議書有關孩子監護權和扶養金的內容,而逕自依照孩子最有利的狀況(the standards of wha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來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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