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视角
杭州飆車案審判長詳解審判結果
发表于 2009-07-21 03:27 被社會輿論稱為“杭州飆車案”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今日宣判,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審判長潘波在宣判後的新聞發布會上,就庭審爭議的焦點和社會輿論關注的問題詳細解釋了有關法律依據,陳述了判決理由。
来源:新華網
為啥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對此均不持異議,而一些社會輿論認為胡斌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說,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
第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胡斌平時喜歡開快車,但其認為憑自己的駕駛技術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案發當晚,胡斌在超速駕車過程中未違反交通信號燈指令,遇紅燈時能夠停車,肇事時沒有注意觀察前方路面情況而撞上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譚卓,撞人後立即踩刹車並下車查看譚卓的傷勢情況,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以及122報警電話,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這一系列行為反映了胡斌肇事時主觀上既不希望事故發生,也不放任事故的發生,對被害人譚卓的死亡其內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態度,是一種過失的心態,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心態都是過失,但是中國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條專門規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駕駛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過失致人死亡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胡斌定罪。
這樣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庭審中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法院沒有采納代理人意見。潘波說,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潘波解釋說,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他認為,據此,胡斌的行為不符合司法解釋關於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具體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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